关于女工流产假期的问题?

想请法律专业人士解答一下,有没有法律规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休假待遇,请问是多少天? 听说有法律规定,产假是三个月,流产(四个月以下)是15到30天,引产(四个月以上)是42天。有没有这条规定,它出自哪条法律或条例?
匿名用户    2006-10-0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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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颁布)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佳然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揭团,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香卫半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匿名用户   2006-10-10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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