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幼儿园机构审批手续

海南省海口市幼儿园机构审批手续
匿名用户    2016-08-0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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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口市民办教育管理和促进条例》。举办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检查办学场地基本符合办学要求后,教育部门下发同意筹办通知书,举办者同时向卫生、消防、防雷、防疫等部门申请相关证件,证件齐全后,向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并填写《海口市幼儿园审批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检查合格后,报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审批,同意后发放《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 二、办事条件和标准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劳恨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捆以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索揭脚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三、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个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选址报告,主要包括拟筹建园的场地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与受理 承办人对被承办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应予以受理,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请材料,告知重新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办理审批意见,报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审批。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要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教育信息网长期公布。 来自:《海口窗帘网》

匿名用户   2016-08-09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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