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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于女职工怀孕、分娩后的身体休养十分关心,出台了产假这一法律制度来保障她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身体的调养和恢复。 所谓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否享有工资待遇,各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有一些省份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第12条的规定,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工资按工资全额发;产生经济效益的女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前12个月实得工资的70%发放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在产期内到底是享受生育津贴还是工资待遇,要依各地的具体规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