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回来上班接到人事部同事谈话,建议哺乳期后解除合同,并给予按

休产假回来上班接到人事部同事谈话,建议哺乳期后解除合同,并给予按工作年份相应的月数做经济赔偿,我是终身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拿到多少赔偿?这次谈话是否能在认定为解约通知?如果认定是解约通知,那岂不是在哺乳期裁员的行为?
匿名用户    2016-09-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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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婴儿满一周岁前, 这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哺乳期满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劳动法规定垃助遮应支付补偿费。 虽然在哺乳期通知你, 但实际解除是在哺尺荒乳期后, 并承诺支付补偿金, 因此单位这方面不算违法,减露 只是通知方式欠妥而已。

匿名用户   2016-09-1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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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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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林    2016-09-13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