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允许受孕的疾病

匿名用户    2016-02-1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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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脏病患者:一般认为,有以下情况的心脏病患者不要怀孕。心功能3-4级;有心力衰竭病史;严重二尖瓣狭窄,经常气短咯血;有风湿活动如关节肿痛、发热、血沉加快等;心脏明显增大;同时合并多个全身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既往心脏栓子脱落引起脑、肾或眼底小血管栓塞史者;贫血性心脏病血红蛋白<50g/L;高血...压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等。 2、高血压患者:中晚期高血压患者不可怀孕,即便可以怀孕的早期高血压病人,也要警惕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 3、肝炎患者:急性肝炎患者不能婚育,应待病情好转后再考虑妊娠。 4、肾炎患者:肾炎患者不可怀孕。如疾病已基本恢复,血压正常,尿蛋白微量或偶尔有“+”,肾功能正常者才可怀孕,但也应规范产前检查。 5、肺结核患者:重症以及活动期肺结核患者是绝对不能怀孕的。只有肺结核痊愈者,才可妊娠。 6、糖尿病患者:糖尿病患者特别是已有明显肾脏病变或严重的视网膜病变者不可妊娠。 7、哮喘患者:长期慢性哮喘且心肺功能严重受损的患者,不可怀孕。 8、白血病患者:妊娠可导致白血病患者免疫低下,病情加重。因此,白血病患者不可怀孕,一旦怀孕应行人工流产。 9、甲亢患者:妊娠可使甲亢患者病情加重,出现心衰、甲亢危象。另外,妊娠合并甲亢患者流产、早产、死胎和妊高症、产后出血、产后感染风险增加。因此,重度甲亢和未经治疗的甲亢患者不可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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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韦茹_kpVC    2016-02-16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