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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问题,你首先弄明白两个要点:
一、幼儿园之前是否有这样形成文字的规章制度,没有的话你完全可以拒绝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的话也就是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般在50元,倘若是这样的话索性给他50元,至于工资,你应该现场向幼儿园索要幼儿园的明文制度规定,《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并且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这对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1.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为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原来《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就明确了民办幼儿园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界限;它同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即公立幼儿园和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强化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即使有些幼儿园没有与教师订立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幼儿园与教师或其他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幼儿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规范了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到21条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试用期长短需要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有些民办幼儿园在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间随意压低教师工资、延长试用期限或者扣押教师的身份证件等做法时有发生。据报道,江苏某幼儿园规定“每位教师进入幼儿园工作,第一年必须每月扣200元作押金,直到教师离开幼儿园才返还”。园方解释说这笔钱是为了防止教师突然辞职给幼儿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据了解,该幼儿园所有聘用制教师都被扣了押金,可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情。此外,幼儿园还扣押了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若有人不上交或还没有拿到教师资格证,园方就会从每月的工资中再扣100元作为押金,以此稳定教师队伍。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上述做法都应纠正,以维护教师的利益。
4.限制了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当前,有的民办幼儿园为了限制教师流动,以合同的名义与教师签订协议,规定了违约金的赔偿。
一般单位离职时,是应该在一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的,扣工资那就得看什么原因了。但是在试用期间应该不扣。试用期就是给两方一个双向选择的权利。如果幼儿园在试用期满迟迟没和你签订正式合同的话,你提出离职幼儿园就不应该扣工资。但你要是在提出离职后工作方面松懈的话,那就可以按照园内的相应制度扣罚。
幼儿园行为违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