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有关计划生育)

我今年25岁,有个妹妹15岁,之前有过一个哥哥,可后来走了,我爸爸才生了我妹妹的,但是我们那个时候因为计划生育曾要求我爸爸缴纳社会抚养费用,我算第二胎,我妹妹算第三胎,可由于当时是靠关系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如今都2008年了,现我们县官炒重现上任,来我们当地翻老账,还要我依照现条列执行缴纳社会抚养费。我2胎12000+我妹妹3胎26500共计38500元,请问此收费我应该给吗?有没有其他说服依据? 另外,我老婆是江西的,我家重庆,在我20岁的时候因为我们彼此未到结婚年龄所有当时尚未领取结婚证,导致现在宝宝4岁未上户口。现同样依照计划生育条例需缴纳6000块未婚生育罚款。 请问如果我将我宝宝的户口上在江西,我们当地还有权收取我宝宝的罚款吗?(我老婆的户口尚未迁移) 知情者请详细作答~ 非常感谢~
匿名用户    2013-04-1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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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强调,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追收差额部分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法: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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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迎荷_EQ0o    2015-03-25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