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中山市户口,而丈夫是外省户口,为何我们的小孩不能跟随我的户口入户?该怎么办?(急!!!)

匿名用户    2011-06-2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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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委会这种小鱼小虾除非你和他化笼关系铁,或者你舍得送,有时送也白送!俗话索吊说:阎王好见,富生锅小鬼难捱!咱找市长啊!可以打市长热线、给市长写信、市长接到日去找市长反映!咱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利啊!

匿名用户   2011-06-2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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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可以,是不是你是集体户口?我们单位出同意书,可是居委会仍是只准孩子跟母亲入集体户口,不准孩子 跟父亲入集体户口,]还有的居委会会因为女方没上环而卡入户的。你可以每月15号市长接待日去申诉。

姒丝萝_PzDS    2011-06-28 1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本市居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出生入户的规定有: 一、入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国外出生的子女,由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后发出的《办理户口通知》; 2、婴儿国(境)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市民接受。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你的小孩是可以跟随你的户口入户的,要注意第二项第六条“需另提供未随父入户证明”。 如果当地户政不肯入户,则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基本没用。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你丈夫的户口也迁到中山来,这样你们的小孩入户就一点问题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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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6-28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