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涉嫌诈骗被警方逮捕,现在关押在看守所已经七八个月了 案件移交检察院已经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证据

朋友因涉嫌诈骗被警方逮捕,现在关押在看守所已经七八个月了。案件移交检察院已经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证据不足)如果再次移交检察院还是证据不足,检察院是不是不会起诉,把他她们释放了。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人,是不是也是无罪了。
匿名用户    2015-05-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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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称殖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药件辨补充侦查,命告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匿名用户   2015-05-0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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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委托律师根据案情出具不起诉意见很重要,如果定性上问题

匿名用户    2015-05-07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