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解除哺乳期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

我从2003年7月参加工作的,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3年10月到2003年12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4年1月到2004年12月,第三次是2005年,第四次签的是三年的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然后从2009年1月到2010年2月当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回家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本人月2009年4月生的小孩解除合同时还在哺乳期。请好心人士给解读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谢谢!
匿名用户    2010-10-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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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狼减用一小实眨们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锈柿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 再看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律柔煦_uGWm   2010-10-2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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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1、最后一期合同2008年12月到期,你当时处于孕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终止合同,但不需要续签,而是视为原合同自动续延。所以不能按照未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2、2010年2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你尚在哺乳期内,除非个人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否则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你0...3年7月入职,10年2月解除,工作年限超过6年半,经济补偿为6个半月工资,所以赔偿金为1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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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珺娅_fi2Q    2010-10-29 09:25

建议你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詹春柔    2010-10-28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