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就律师朋友的帮助,产假哺乳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2006年12月18日我剖宫产生下宝宝,有3个半月的产假,也就是产假结束是2007年的4月3日。但是在07年的3月份单位通知我不要去上班了。我们单位合同是一年一订,06年的合同期限是0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但是我的社保是3月份他们帮我退的,我现在手上有单位开的07年的新合同,但是期限是07年的1月到解除合同之日起。他们的做法对么?我能怎么做?能要求他们赔偿么?因为对劳动法不是很熟悉,所以大家帮帮我。
匿名用户    2007-12-2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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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产假还没结束,单位就通知你不用上班(也就是说炒你),这是违法的(根据第二十九条) 其次,你手上的07年的合同存在问题,"解除合同之日"谁知道合同之日是什么时候?也就是说没有具备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里面有几点对你是很有利的:1\劳动合同期限认揭助2\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于是可以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你似乎好处不大.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另捆稼外你需要做的就是:可以到单位所属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满止并恢复工作岗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补蔑且偿。 这里面有一部分是我参考百度上其他人的答案来的,附在下面的链接里,你可以重点看一下里面的热点一

匿名用户   2007-12-2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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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撤销该通知,继续上班,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我支持你,可以进一步联系。

匿名用户    2007-12-24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