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相亲处的对象,拿了18.6万彩礼,生了个孩子后觉得男方不负责任,选择分手,男方想要回彩礼可能吗

匿名用户    2016-09-1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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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男方不负责任,我倒觉得你最不负责任!生完孩子才选分手,你殊朗当金卜孩子是什么?也许在你眼中,那十八万六才是最朗逼急重要的。

库听南_6ipI   2016-09-1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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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对照看下:【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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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9-13 22:40

根本不可能

匿名用户    2016-09-13 22:34

惯的他毛病,坚决不给!

母婴用户209058805    2016-09-13 22:34

做梦,

匿名用户    2016-09-1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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