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计划生育

我是一个离异的女人,以前生了一个儿子,离婚时判给了男方.现谈一个男朋友,是公务员,丧偶育有一女.他的要求是我如果跟他结婚就不能再生育了.他说政策也不允许. 我是湖南的,像我这种情况,想再生一个,就只能嫁未婚未育的了?或是只能嫁农村的,是不是?我已经32岁了,我应该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08-08-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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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生育,你到当地计生办问一下,可能不同地区规定不一样

詹春柔   2008-08-0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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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因为法律有规定不能再生的,就别生了呗,为什么一定要生?再说你都属于高龄产妇了,这也是有危险的

匿名用户    2008-08-01 12:03

应该不能再生育啦,因为法律规定是任何情况下(正常情况)都不能生育第三胎。

匿名用户    2008-08-01 11:56

1、公务员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是要受到行政处分的。 2、具休每个地方有所不同,不能说就不能再生了。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 (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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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8-01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