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的新问题

请问:夫妻第一胎是女儿,。男方为农村户口(还有一姐姐)但因2003年购商品房送非农户口,自2006年又转回农村户口,到现在以转了2年,女方是农村户口,家有一弟弟),请问在江西的话他们所生的第二胎是否符合正规的法律条例?如果不行的话怎么罚款?行的话接下来需提供什么资料来避免被罚?谢谢!
匿名用户    2010-03-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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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03-2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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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可以办理的,但是我们这里的计生办说我不可以办理,原因是我的户口是非转农的,要是退伍的,读书的,政府征地的才可以,可我现在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啊,是不是他们要拿好处啊,如果是的话可以去投诉么,望哪位大哥是专业人士,来帮帮小弟,将不甚感激,重谢 !!!

匿名用户    2010-03-21 20:47

补充回答: 1、你虽然是非转农,但现在无论如何说你也是农业户口而不是非农户口,根据以上所说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规定非转农后就不按农业户口对待、就不算是农民,所以,你应当适用条例中关于农民的规定。 2、“是不是他们要拿好处啊”:这个说不清楚。 3、“如果是的话可以去投诉么”:如果计生部门不给办、你认为不...给办是错误的,一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找该计生局的上一级计生部门、或是找该计生局的同级政府),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到法院告计生部门。 1、可以申请第二胎,但要先向所在地计生局申请、得到批准拿到生育证后再生育。 依据是: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只生育1个女孩的;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2)你所说情况:男方虽然曾经转为城镇户口,但并未保留城镇户口,而是已经转为农业户口2年,应视为农业户口,且夫妻双方目前都是农业户口,所以可以适用以上规定。 2、“行的话接下来需提供什么资料来避免被罚?”: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一女证明等到所在地计生局申请二胎生育证,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计生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 有了生育证后再怀孕生育,就不用怕被罚款了。 3、“如果不行的话怎么罚款?”:按计划外超生一胎征收社会抚养费。 附: (1)《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2)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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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春琳_RhjP    2010-03-21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