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04]92号
作者:收费科
时间:2011-01-12
浏览次数:83 各区县、高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幼儿园: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49号)、《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146号)等文件精神,并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幼儿园、托儿所托幼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计费标准:元/生.月类别 项目幼
儿
园托儿所实验示范一类二类三类 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管理费75886575556545556482代办费97976060444436365050保育费25502245183616322345杂费13131313131313131313合计210248160193130158110136150190
1、收费标准调整后,省“十佳”幼儿园可在表中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市“十佳”幼儿园可加收5%。-
2、托幼园所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班收费标准(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时后)为每小时2元:半日制收费标准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的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的月收费规定折算到每天收取。
3、冬季供热的,取暖费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时限4个月: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按照每人每月10元收取:幼儿乘车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二、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的,可根据办园成本、参照上述规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物价、教育和财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三、托幼费按月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幼儿因故未到园,期满一个月,但又不返园的,只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和代办费。
四、凡持有《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管理费和代办费减半。
五、报销办法。保育费、杂费、伙食费全部由家长负担。管理费、代办费,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2个孩子的,按下列规定报销。1、幼儿入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的幼儿园,不缴纳代办费。2、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由该单位全部报销。3、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父亲(或母亲)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4、父母双方均无园、所,幼儿入其他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5、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6、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
7、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六、各园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行收取费用。
七、各园所收取的托幼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玩具购置、修缮、职工教育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各幼儿园所应及时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有关幼儿园、托儿所托幼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这是2004年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