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政策农村新生儿不分地死亡人不收地
匿名用户 2015-08-2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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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文件指出,为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小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了承包地的;二是部务欺分农户由于国家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承包地被征收,失去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是由于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较大,新增人口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况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将死亡人口或者户口迁出的人口的承包地收回来,补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是5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纺裕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尺肆暖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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