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严重违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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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长达一个半月没有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公司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女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停工期间工资、哺乳期工资以及律师费等共计三十多万元。本人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代理了此案。在仲裁、一审中,仲裁委以及一审法院均认为:该女工处于哺乳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脚筛挎赔偿金捆认及停工工资等。公司继续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女工在没有办理休假手续的情况下就自行不上班,该行为属于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不违法,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停工期间工资。公司也因此减少经济损失三十多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安密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此条并没有将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不能解除之列。《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使该劳动者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是对很多用人单位而言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很多女职工也以为自己处于“三期”期间,形同握有尚方宝剑,公司对其无可奈何。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三期”内女职工都得遵纪守法,反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对“三期”女职工予以必要的保护与照顾,这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责任的体现。但“三期”女职工也应该加强自律。如果“三期”女职工严重违规,企业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并依法处理,反之对其他遵纪守法的员工不公平,也会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