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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昌悟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竖串眨迷乔责任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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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同意,可撤销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
不在产假、哺乳期内公司根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这个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本无效 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满
好像不对,要发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