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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在教育机构发生意外事件,人身收到伤害的情况下挤洞抗,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铜生的,不承担责任。 这个意思也就是,如果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损害事件,家长可以向幼儿园貌宝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话就不用承担责任。 2.如果幼儿在损害是其他幼儿造成的,则也可以向致害儿童的监护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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