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兴城镇二孩申请要什么条件

匿名用户    2011-12-0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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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③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④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⑤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⑥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⑦ 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 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② 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③ 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④ 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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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2-10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