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仑委办〔2013〕9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北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北仑区义务教育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公告》等文件,结合北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北仑区,已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北仑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有相对固定住敢祸所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或工商经营户,由其本人申请,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纳入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区政府统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类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激励引导、总量调控、统筹兼顾、分类管理、街道(乡镇)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口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纳入北仑区积分范围,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并经当地街道(乡镇)审核盖章的子女无监护人证明; (二)申请人目前在北仑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养老保险缴纳月以正常按月缴费为准,补缴无效)。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段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纳入北仑区积分范围,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符合《阶蒸典北仑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人本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北仑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含3年)(养老保险缴纳月以正常按月缴费为准,补缴无效)。 第九条 纳入北仑区积分范围,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仑区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北仑区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本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北仑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养老保险缴纳月以正常按月缴费为准,补缴无效)。 第十条 流动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段学校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口迁入北仑区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租房视当年区政府有无资源,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 第十一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口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积分分数以流动人口持有的各类证脂梅书、证件、证明进行累计,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区政府每年举行一次优秀流动人口评比表彰活动,每年由街道(乡镇)推荐,结合积分,综合各方面情况,评选“优秀北仑新居民”30名,由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在此基础上,经过票选,评出10名“十佳北仑新居民”,由区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积分的起始日和截止日分别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第十四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口,其子女不能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其本人不能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积分入户。 第十五条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时,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