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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毯纺电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楼主简单的陈述中应该是属于这种情况,接孩子太混乱,现在也无法确定是谁使葵筛得孩子受伤,想办法通过监控等科技手段,询问当时在场的人,多方面找到让孩子受伤的人,学校的责任也是需要举证才能让其承担,要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而且这个责任是相应的补充禁怠的责任,谨小慎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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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家长摔了还是孩子?是在幼儿园里面吗?举证说明楼梯有安全隐患,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请查阅《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