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中托管期间,因与小朋友嬉闹致第三人意外受伤,一般情况下责任该怎样分担及赔偿?

据老师说事情发生在上周五,我女儿七岁,读大班,午睡醒来之后与一个小朋友嬉闹追逐,推搡之中孩子摔倒,凑巧压在另一个小女孩胳膊上,老师称小女孩诉说很疼,遂带去拍片发现有骨折,今天周一,老师才告诉我这件事,想就医药费用及相关赔偿做个沟通,我不懂法律,对于责任该如何承担心里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人士的赐教,谢谢
匿名用户    2013-07-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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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幼儿园举证尽到了责任,那就是你负主要责任;反之,幼儿园负全责。

匿名用户    2013-07-21 23:04

事情已经过了几天了我觉得有可能是其他因素造成该名女孩子的受伤,所以你应该向女儿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况另外我认为周五老师未能及时向你反映这一问题老师也有一定责任的

匿名用户    2013-07-21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