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匿名用户 2015-07-2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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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内容为: 第十八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后,应当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脑究个女孩的; (八)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否佳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十 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肆朗富女的。 前款第(十)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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