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在废弃的河道挖沙,本应回填但未回填,造成大雨过后所挖的大坑积水,后有4个小孩被淹死,该如何处理?

苏某为一农民,此挖沙的场所为苏某向街道办承包的,并签有合约挖沙完要回填改为农田,试问该给苏某定什么罪,解释下这里的因果关系。
邱嘉禧_dyqD    2011-10-1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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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崇险罪。 首先苏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够预见到因挖河沙造成的大坑会给他人造成危险,同时合同也约定了他挖完之后应该回填。但是半凡则苏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是苏某的过失。 其次,因苏某的过失导致4个孩子被淹死,这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要件。 这里面的因果关系,就是苏某的行为导致四个孩子厉印被淹死。中间有一个介入因素就是下雨,但是我认为下雨不能阻断苏某行为与孩子死亡之间的关系,因为下雨是自然想象。 希望对你有帮助

匿名用户   2011-10-1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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