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我是盐城的 想知道我们盐城地区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 而生了2 胎的 有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如果有,那是多少?
匿名用户    2008-10-18 14:21    

满意回答

一般没有什么规定的` 全国都不一样`有钱地方`多要点`没钱地方少要点恨扬.. 盐城那地方的话``一般 2 3000还不可以吗? 需扬敲府要一点点关系的.. 没关系更多点.. 但是不会象别的地方险卜要上万的...

匿名用户   2008-10-18 16:24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匿名用户    2008-10-22 10:32

前二天刚有人罚了26000元,可讲价!本来30000元

匿名用户    2008-10-21 20:30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 应给予限制与处罚( 以下简称处罚) 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 ...必须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 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 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 应退还 预收的社会抚育费, 取消经济限制。 非婚怀孕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给予批评教育, 征收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征收2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 征收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 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 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 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 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 不增批宅基地; 不享受农村集体福利; 不供应平价口粮; 不予农转非( 建设征地除外) 、招工等; 已被乡( 镇) 、村办企业录用的, 应予辞退; 聘任为干部的, 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 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 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收养子女, 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并向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未办理公证收养子女( 包括捡拾弃婴) 的, 视为超计划生育, 按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超计划生育的, 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限制和处罚外, 并追回夫妻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 对坚持超计划生育,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罚的, 可在区、县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育费。 第九条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指标、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 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 文明) 单位, 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08-10-19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