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计划生育条例我们允许生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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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 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概斯狼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另外,根据冀育政字6号文件《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满族公民不再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寸慕的通知》,满族不再享受少数民族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优惠条件。全文如下: 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满族公民不再照顾生育第二个毫室子女的通知 冀育政字6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计生办: 2002年8月,中国人口统计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共同编印的《中国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该资料显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中,继壮族之后,满族人口也超过了1000万。据此,满族已不属于《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这项工作,自2002年12月1日起,停止本级生育审批权限内对满族公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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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有点特出,国家规定:第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只有一个子女的;【壮族,满族除外】
好像是不允许的,孩子的户口都是跟随母亲的,而你的户口又是非农业,又没转到山区。应该没可允许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