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哺乳期内,公司能否解聘我
匿名用户 2006-05-0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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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在哺乳期(小孩未满1周岁)公司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约,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竞近朗生导院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射急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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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对其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合同期满了就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