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现在是哺乳期即将结束的妈咪,现在公司是在哺乳期内入职的,当时入职前公司是从9月13日到11月

您好,请问我现在是哺乳期即将结束的妈咪,现在公司是在哺乳期内入职的,当时入职前公司是从9月13日到11月1日才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之前口头约定的薪资待遇是实习期间1500元/月,转正之后1800元/月,但合同上公司以按最低工资缴纳保险为由只写了薪资待遇1200元/月,另外签订合同时写明的是做行政部门的人事专员,而现在只是经过了一次考核,而且结果没有公开的情况下就要将我降职,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仲裁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匿名用户    2010-12-14 23:23    

满意回答

1.你入职后公司超过一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你从10月13日到10月30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你要维权就应当证明你的入职日期。 2.由于你已经签订劳动合荒耗同约定1200月薪,对你维权不利,要想维权成功比较困难。 3.试用期内公司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你,或者和你协商是否同意降职。但是在试用期后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明显不能法吊化胜任工作才能安排调岗,如果只是稍微优先欠缺,那么应当进行岗位培训。 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虏宰100%的胜算,但是总比不维权要好,至少希望是有的。

王亦玉_oL1R   2010-12-15 09:30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