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北省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

匿名用户    2012-04-18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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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露今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认慕后,又怀孕的; (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蔑迷狼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第二十一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其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审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病残儿、成人伤残鉴定时间。   对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松水风_u3xL   2012-04-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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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政策

寸梦容_x0Wn    2012-04-20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