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业户口,政策外生二胎,怎样才能办到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谢谢

匿名用户    2013-02-0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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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外的不能领证吧,只能生出来后再罚款。

匿名用户   2013-02-0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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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服务证》)。 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女方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一寸相片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镇、街(区)计生办(以下简称计生办)领取《服务证》。 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婚育学习班证明、预产期证明、优生检查证明、计划生育合同书、夫妻双方单位婚育状况证明(男方不在同一镇、街的,还要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符合《省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人携带《服务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简称《再生育申请表》)。 此外,第一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级计生办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委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审批。 4、计生办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委。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委收到发证机构(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委将持证人《服务证》等上述资料以及村(居)出具的“除环证明”送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并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计生办应会同村(居)委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30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计生办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6、申请人怀孕后,再将《服务证》、预产期证明、优生检查证明送到村(居)委,并与村(居)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村(居)委或申请人再将上述资料送计生办,待计生办在《服务证》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四、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可按如下途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妇双方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把有关病情资料送村(居)委审核。经同意后领取并填报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根据疾病类型到市人口计生局指定的省、市级医院检查。 2、村(居)委收到《申请表》及有关原始资料后要进行实地调查(包括家系、病情系),核实无误后加具意见、盖章,上送计生办。 3、计生办再次审核无误后,于每年的2、6、10月15日前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人口计生局根据疾病情况,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对小孩进行医学鉴定,确诊后签名、盖章。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的3、7、11月1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5、市人口计生局根据上报材料组织医学鉴定小组对小孩进行现场体检、讨论,并确定鉴定意见和病孩母亲体检。 6、区人口计生局将市人口计生局的审批意见发到计生办,由计生办通知申请人,并按有关要求补充材料或安排生育第二胎。 7、申请人在鉴定前已怀孕的,不予鉴定。鉴定期间或未经市、区批准同意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8、鉴定、检查等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自理。 五、发生变动情况应如何在《服务证》上登记。 持证人的户口、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带《服务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计生办(或交由村、居委代办)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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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2-06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