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相关规定

匿名用户    2008-05-2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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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布竖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节绣电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笼灿筛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

腾桐欣_3AG7   2008-05-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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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5-28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