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酒店是一家国营企业,应聘进来签了两年的合同,可刚工作了八个月,酒店不知因何原因

被其它酒店收购了,酒店对我们这些员工的安排是调至别的城市降职降薪,如不服从做自动离职处理,100多号人都是采用这样的方法处理,东边的往西边调,西边的往东边调,想尽办法逼这些员工自动离职,难道我们就只能这样束手就擒吗?
匿名用户    2011-06-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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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只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眨貌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训搂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叨队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们酒店的情况应该属于二十七条,只是不知道你们酒店有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落实到位。

匿名用户   2011-06-2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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