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匿名用户    2013-10-1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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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指:未领取结婚证或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而生育二胎的。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以下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扶养;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扶养费;农村居民缴纳朗唉六万元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九条规定:“符殊减捆合坐乐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扶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扶养费。

拓跋嘉运_f8wH   2013-10-1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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