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巳有20岁了,但没有领结婚证,由于感情不和,我和别人结婚犯法吗?再有他所借用的钱是否要我去赏

匿名用户    2014-02-22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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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小孩子有20岁了”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你们在一起生活已超过20年。如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你们在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当时未达到该年龄规定的,自符合规定时起算实质婚姻存续期间),法律推定为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视为法定婚姻关系,你应当起诉至法院与相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方可再婚,否则涉嫌构成重婚罪。; ; ;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当然你的孩子已成年,不涉及到抚养权归属问题。3、希望你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切莫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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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心怡_0Ic7    2014-02-22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