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10年1月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个人申请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

因为是交通事故所以现在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在判决以后,请问劳动仲裁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到什么时候结束呢?
匿名用户    2011-05-0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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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仲裁法,劳动争议申抓府半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贸化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本案应当从劳动部门认定患团为工伤时开始计算,即2010年12月10日,到2011年12月10日结束。

匿名用户   2011-05-0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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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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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锦诗_tOGC    2011-05-08 11:15

涉及到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这些费用一般是不能都要的,你在交通事故这一块已经索赔那么工伤一般就不能是不支持的,不过诉讼时你可以一起提出来,认不认同就是对方的事情了,不过对于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及如果你们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这些是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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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5-07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