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年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均无工作能否办二胎

匿名用户    2020-01-18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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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做做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碗务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清源患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匿名用户   2020-02-2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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