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续签合同吗,辞退员工吗?如果可以不续签,能有多少补偿?

我老婆在银行工作,是2009年8月底怀孕的,但是合同是到2009年12月31日到期,本来银行在怀孕期间说我们合同到期,不和我们续签,但是我们和他们理论这样是不合法的,银行方面说补点钱给我们,叫我们自己辞职,我们不肯,后来他们说我们合同到期了,最多延续到你产假结束,就不和我们签合同了,1、是不是哺乳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续签合同, 2、如果真的不签了我老婆能拿到补偿吗? 3、我老婆现在哺乳期间才一分工资都没发我们,说基本工作600多,扣扣养老保险都不够,而我到社保去查她的社会保险的计数是每月4800元,这样是不是他们乱发基本工资的,应该发我们多少钱?
匿名用户    2009-07-2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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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补充问题的回答: 1.是到2010年4月 2.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 1.原合同已经到期的,应当续延至一年的哺乳期结束为止,之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慕苦签合同。不是等到产假结束,而是必须等到布乔眠一年的哺乳期结束。 2.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 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惑竞,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哺乳期内不上班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注意是扣完社保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可以低于4800。

王亦玉_oL1R   2009-08-0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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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不再续约是可以的,但是劳动关系不能终止,而是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才能终止。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那么合同顺延日期应该是2010年4月17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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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7-27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