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计划生育符合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匿名用户 2011-11-2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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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夫妻双方或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系归国华侨或在自治州定居的港澳台眨锈同胞。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或女方属农业人口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二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原已生有两个孩子,不得生育。 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收养的子女,视同计划内生育的子女。 凡被遗弃、溺害或送他人抚养的子女,均计入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总数。 第十四条 坚持凭证生育。夫妻要求生育,由双方共同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区(镇)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训源队,由碗剑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州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 按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须在四年以上。晚婚晚育或婚后五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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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双方独生子女 再婚,婚前有且只有一个子女 通过病残鉴定 二伤残军人 农村:双农第一为女 男到独女户落户 女方有一没有生育能力的兄弟,没收养小孩,可以生一个过继给其兄弟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审批二胎.
好像是第一农村户口,第二双下岗职工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