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处罚条例——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
匿名用户 2009-01-2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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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的,专管这一块。 其中上年是指孩子出生的上一年,与孩子上户口瓣剑的年份及处罚年份等等均无关。 至于法律条文,目前确实没有专门的条文趋基指出。但主要依据为民铜惠乡法通则。不触及刑律的,责任追究能且只能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算起。这一点在刑法上也是同理,外国法也大多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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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从你列的条款上来看,应该是以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 但是,现在管理这些事的人都无视法律,因为是你错了,他们就会卡,要按08年收你也没有办法啊?打官司吗?总觉得不大好。 找点关系解决估计是最佳途径。
非婚生子适合于处罚条例中的超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