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园摔倒碰到石头,老师带孩子去医院缝针,过了半年疤痕没有完全消,现在家长找老师麻烦,让老师带孩

子去祛疤
匿名用户    2014-07-1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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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其余的都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鉴定,证明祛除该疤痕属于必要的后续治疗范围。 建议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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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马如风_92TU    2014-07-11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