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岁半小孩08年7月14日起因为扁桃体发炎,发热到一矿职工医院就诊(

一1岁半小孩于08年7月14日起因为扁桃体发炎、发热到一矿职工医院就诊(该患儿属于该矿家属子女),就诊三次每次医生都开几天点滴,7月25日患儿在本职工医院下属卫生所输液(阿奇霉素等),100毫升各三瓶。输第二瓶时,家属发现小孩有些烦躁,并及时告知医护人员有烦躁和呕吐等症状, 11点左右将病人送往职工医院住院部小儿科安排在普通病房。家属告知医生在下属卫生所测体温39.8度,打了一针安乃近,并输氧,十余分钟后问医生小孩烧还没退怎么办,医生说还没那么快的。若干分钟后小孩出现轻微抽搐,家属又问医生,医生嘱护士给与镇静剂后小孩处于睡眠状态。后家属又问医生小孩烧还没退下来怎么办,医生说退烧要有个过程的。过了一段时间,家属又找到医生问烧还没有退怎么办?医生说等他醒过来在说。过了几分钟后,小孩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医生进行了约3分钟的心脏按压,就放弃抢救宣布患儿死亡。 患儿从入院到死亡在医院总共约两小时,医生总共检查病人两次,只测一次体温40.8度。 1. 医生未告知患儿的严重,也没下达病危通知书。2.患儿未放进重症抢救室。 2. 未组织医生抢救,简单放弃。 医疗鉴定解剖结果:1.患儿胸腺发育不良。2.免疫功能低下。3.肺部严重感染导致高烧不退,引起肺部水肿、脑水肿、肝水肿、心肌水肿、肾水肿。 我们的观点:医生未重视病人病情的危重性,也未认真给病人做检查,导致误诊,失去有利抢救时机,医生在医疗当中有存在明显不负责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我们已于院方进行了协商,医院说是有些责任,只答应赔偿8万元人名币。请问该事故受害者家属能得到怎样合理的赔偿?且每项赔偿具体是怎样的?我们应通过哪些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的赔偿?
匿名用户    2008-08-15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