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即将结束,我想请哺乳假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我的预产期是7月2日结果宝宝提前一个月出生(属于早产)出生后肺功能不好!在我怀孕6个月的时候公司就曾经接着合同到期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和单位“交涉”才平息!我的单位在空港单位说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假但是路上的时间不包含在内,我每天坐公交的话要将近三个小时才能到家,往返就是6小时.那1小时哺乳假形同虚设! 我宝宝是吃母乳,从出生就是我自己带!而且宝宝不会用奶瓶吃奶一吃奶就会呛到,再加上他早产,肺功能不好我实在不放心她自己在家!
匿名用户    2010-10-1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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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匿名用户    2010-10-10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