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后,针对劳动法之前的养老保险补偿问题,求教~

我是1987年以“地带工”(即非正式企业职工)的形式与本地一国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全员劳动合同书》。2008年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从招工(1987年)到下岗(2008年)期间,我交齐了应个人承担的所有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如今企业破产,劳动局通知说,劳动法是1995年才制定的,对于1995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不再接收。 我该如果要求赔偿?
匿名用户    2020-05-1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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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解释有误。1995年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丛梅化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耻浅的时间,筝耗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二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干婉秀_hWXc   2020-05-22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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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1995年前是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接收一说。

帅北嘉_hTVB    2020-05-22 03:30

可以通过12333电话咨询,必要时可以到当地的信访办或者通过网络微博等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施压处理!

匿名用户    2020-05-22 03:30

这个问题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找工作人员解决。

匿名用户    2020-05-22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