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计划生育什么条件能生第三胎

匿名用户    2016-07-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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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亲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裕躬套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宰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瑞雪曼   2016-07-2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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