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对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家庭罚款23000元,有没有对此发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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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对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被征50万 张店的一名个体老板夫妇今年超生了第三胎。8月30日,经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张店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相关的办事处对其夫妇依法征收计划生育费50万元。据悉,这是目前为止山东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最高的一例。 家住张店的王某、潘某夫妇,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目前有注册30万元的装饰公司,500多平方米的营业楼房,85平方米的住宅楼房两肆录套,79平方米的住宅楼房一套,两辆个人用车…… 王某、潘某198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6日生育第一胎男孩,1989年6月18日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男孩,为此,计生部门对夫妇俩作出了处理,后来,妻子采取躲避的形式,于2002年1月28日又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男孩,生育后又一直躲避。 据计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该夫妇俩无视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连续超生两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32号)的规定,经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决定对该夫妇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5万元,共计50万元。 《鲁中晨报》 2002年9月06日 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如何处罚? 提问时间: 2005-12-05 06:20:21 评论1 ┆ 举报 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新浪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广西律师 2005年12月5日 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再给予罚款,而是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中华最迷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脑典指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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