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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规定: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除了贴罚单之外,如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并挡卜愚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处罚如下: 1)、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不扣分; 2)、机动车次破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葛脚200元罚款,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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