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婚假、产假具体天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查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没有说明具体天数,求教

彤宣朗_BNRm    2013-11-1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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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垃典于 2012-02-14 08:07 最佳答案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瓣呈过悟截足。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谢谢!回答者:zhangan4044 荣获208次最佳答案贡献

匿名用户   2013-11-13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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