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怎么理解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请问(一)中的“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指的是农村的还是只要是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就可以生二胎。
匿名用户    2008-11-2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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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是泛指城市跟农村户口的所有独生子女结婚的,办理再崭耗生育手续的时候,就需要提供你们夫妻双方的父母为你们办的独子证,如果当初没办,导孟丛就得到当地居委会出独生子女的证明,因为女方过乔称了49周岁以后是不能补办独子证的。

元令锋_Ci4i   2008-11-2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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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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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柔谨_xycp    2008-11-24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