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生育的孩子如何避免近亲结婚

突然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一个女性,采用了人工授精的方式怀孕并生下一个男孩,两年后,另一位女性采用了同一个捐精者的精子受孕成功并生下了一个女孩。若干年后,男孩和女孩结婚了,是否属于乱伦? 之所以有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对目前的婚姻法有异议,众所周知除了中国,包括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是允许表兄妹之间结婚的,中国的说法是近亲结婚诞生的后代畸形的概率较大,那如果真的发生了上述的事件,是按照生物学上的标准来衡量,还是按照法律上的标准来衡量? 另:一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能否与继母(继父)的儿女(无血缘关系)结婚?
匿名用户    2015-04-0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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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说法是近亲结葵俗婚诞生的后代畸形的概率较大:一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能否与继母(继父)的儿女(无血缘关系)结婚,那如果真的发生了上述的事件,另一位女性采用命苦了同一个捐精者的精子受孕成功并生下了一个女孩突然想到一个问题,还是按照法律上的标准来衡量,那就是如果一个女性,是细它挡因为我对目前的婚姻法有异议

詹烨烁_hVnV   2015-04-0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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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实际就是一夫多妻!共权共夫各个妻互不认识!其子女近亲概率1000%!如果不立法禁止!未来20年国将不国!这些婊子贼子!国家牛事未去!又搞出马事来!法律应该规定:一个精源分属共享者必须相互通晓信息,并结拜成姊妹来往还要让子女知道情况!否则坚决无情禁止。

匿名用户    2015-07-18 21:57

供精确实会存在供精者后代有一定后代“血亲通婚”几率。这个要看精子库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年份而定。 以中国为例说明,供精者的精液最多只能供5名妇女怀孕。假设每位妇女只生一胎,三代以后有18人与供精者存在法律不允许结婚的血亲关系。再加上其他原因: 1)从优生角度来考虑,四代、五代以内最好也避免结婚; 2)如...果供精者有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会使供精者后代近亲结婚比例增加; 3)从目前来看,目前供精者以精子库所在地周边大专院校学校为主,若精源被提供给供精者原家族或其日后家庭所在地使用,也会增加血亲通婚的可能; 4)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生活、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再婚、婚外生育发生率逐年增加,也有可能增加供精后代相遇,结合的几率; 5)有研究表明,同血源异性如果相遇,相对于一般两性而言,更有自然的亲近感。如不及时发现择优可能发生“近亲通婚”; 6)我国现行《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对供精标本的存储年限及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五位受孕者初生的供精后代有相差几年甚至十几、几十年的可能性,更增加了遗传病发生的概率。虽然这个可能性会存在。 而以上这些原因都无形中增加了供精者后代“血亲通婚”的可能。但是考虑到中国的人类精子库设立时间比较晚(1988年中国收个精子库成立),相对于中国13亿的人口基数,精子库总数共17家(数据截止于2012年12月31日。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而相对于一些人工授精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比如美国,1964年就设立了精子库,目前全美的精子库已有上百家。我们目前面临的这个问题并不是十分严重。但是也不容小觑。 根据我国目前的制度,避免发生供精后代“近亲通婚”的有利因素主要有: 对供精的身份、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个人病史家、庭成员遗传病史信息的严格确认。 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个制度是比较简陋的,不符合时代需要。随着供精生育后代的增多,我们需要有更加合理、更加健全的制度去保证人口质量。我国目前简单的保密制度并不能能在解决"避免血亲结婚"这个问题上发挥作用。现在的制度,多是从概率上来避免供精者后代“血亲通婚”。 解决的对策: 1 建立完善的与供精者相关“家谱”信息管理系统 限制供精者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精液的次数及其保存、使用年限。对供精者及其子代进行有效随访(包括婚育、再婚)。防止一人多处供精,避免将精源提供给供精者原家族所在地或日后常居地使用。 2 健全对供精者家系调查机制 根据供精者直系、旁系血亲人口及其常居地的情况来决定供精者精液受孕数目及受者区域。供精者受孕数目多少最为合理,是遗传学家、人口学家考虑的问题。(目前香港规定供精者精液的受孕数为3次,台湾为1次)。 3 追踪记录供精者子女及其后代情况 精子库及主管部门对供精者和通过供精出生的孩子以及其下至三、五代均要记录。如果供精出生的孩子及后代申请结婚,有必要查对他(她)是否带有同一供精者提供遗传基因,如DNA检测,以免发生“血亲通婚”。目前,英国已开设“人类生殖办公室”,年满18岁者有权电话咨询自己是不是“基因子女”。瑞士、瑞典、荷兰都已修改法律不再保证供精者能够保持匿名。此外对供精子女及其后三代的随访,需要持续至少100—150年。如此漫长的时问,如何健全随访机制,切实避免血亲近婚,是一个广泛而又复杂的问题,更值得法学家、社会学家、生殖医学工作者深思和严肃对待。 4 互盲与不盲并举原则 互盲是指操作医生与供精者、供精者与授精夫妇间保持互盲。不盲是指精子库管理人员必须对供精者及其受者后三至五代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可靠的管理,并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 5 切实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精子商业化 人类精子库应在提供合格精源的同时,对特定环境区域、特种职业造成的不育症开展调查与分,并合理分配精源。在丹麦最大的精子银行“克里奥斯”以商业模式出售精子,其中一名捐献者的精子在几个国家一共诞生101个孩子,而他本人并不知情,这种过分商业化的行为已引起众多人口学家、法学家们的担忧。 以上所提专业文献: 1《人类精子库管理中AID受孕数量对未来血亲结合及社会伦理影响的探讨》 2《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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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灵秋_aw4p    2015-04-02 14:45